经审理查明,2009年至2015年间,黔凯公司在向恩施市、宣恩县、巴东县、建始县、鹤峰县、咸丰县相关中小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,林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,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27万余元,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2万余元。陈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,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42万余元,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90万余元。
罗某某作为黔凯公司实际管理人,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35万余元,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74万余元。邓某某作为经手人,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2万余元,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7万余元。
法院判定,黔凯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在向各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,违反法律规定,给予学校、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、单位行贿罪,决定对恩施州黔凯服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。
被告人陈某某、林某某、罗某某、邓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实际管理人、经手人,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期限内承担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责任,依法判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、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、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、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据悉,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仅是黔凯公司的单位行贿案,受贿单位和受贿人员另案处理